Page 9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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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所得稅申報書,另作帳外調整,求得課稅所得,以計算營利

                      事業所得稅。



                      一、會計所得



                          財務會計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等

                      相關規定所計算求得之所得,藉以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績效稱

                      之為會計所得。



                      二、課稅所得



                          課稅所得係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配合政府政策上之需求,
                      另依稅務法令規章加以調整,以作為課徵所得稅之基礎。


                          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產生之差異,就其原因可分為永久性

                      差異  (稅法規定如證券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之免稅項目,
                      及費用因超限剔除等)  與時間性差異  (折舊方法之選擇)。


                          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以營利事業財務會計所編製之會計所

                      得,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就有關各
                      項收入、成本、費用、損失之認定作帳外調整,以計算出課稅

                      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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