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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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所得稅申報書,另作帳外調整,求得課稅所得,以計算營利
事業所得稅。
一、會計所得
財務會計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等
相關規定所計算求得之所得,藉以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績效稱
之為會計所得。
二、課稅所得
課稅所得係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配合政府政策上之需求,
另依稅務法令規章加以調整,以作為課徵所得稅之基礎。
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產生之差異,就其原因可分為永久性
差異 (稅法規定如證券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之免稅項目,
及費用因超限剔除等) 與時間性差異 (折舊方法之選擇)。
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以營利事業財務會計所編製之會計所
得,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就有關各
項收入、成本、費用、損失之認定作帳外調整,以計算出課稅
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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