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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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營業事業所得額係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
                      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

                      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

                      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
                      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方式因行業別而有不同:


                      (一)買賣業



                       銷貨淨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銷貨成本=期初存貨+[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
                              -期末存貨

                       銷貨毛利=銷貨淨額-銷貨成本

                       營業淨利=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純益額  (即所得額)=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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