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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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營業事業所得額係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
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
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
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
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方式因行業別而有不同:
(一)買賣業
銷貨淨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銷貨成本=期初存貨+[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
-期末存貨
銷貨毛利=銷貨淨額-銷貨成本
營業淨利=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純益額 (即所得額)=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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