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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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之意義
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
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
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凡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之營利事業依法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課徵範圍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範圍採屬人兼屬地主義。營利
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
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為屬人主義。但
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
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
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
之結算應納稅額,是為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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