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P. 87

一、營利事業之意義


                            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

                        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

                        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凡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之營利事業依法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課徵範圍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範圍採屬人兼屬地主義。營利

                        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

                        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為屬人主義。但
                        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

                        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

                        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
                        之結算應納稅額,是為屬地主義。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