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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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
                        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其未經規定者,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

                        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

                        表。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
                        稅法施行細則、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前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

                        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
                        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

                        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本準

                        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查準
                        2)。


                            簡言之,營利事業依帳載資料求算會計所得,而在營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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