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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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之認列與申報查核



                      (一)營業收入認列時點


                          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公司收益於確

                      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
                      調整分錄。


                          所得稅法第 22 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

                      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查核準則第 27 條規定:「凡應歸屬
                      於本年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

                      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 『應                        收  收  益  』科  目  列
                      帳」。



                      (二)收入認列或憑證開立時點之差異



                               國際會計準則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
                                                                  查準 15-2
                               (IAS) 18     限表
                      收入認列 商品所有權之 買賣業或製造業應於發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
                      或憑證開 顯     著  (主  要  )風 貨時開立銷售憑證,但 或勞務,其銷貨收
                      立時點      險及報酬移轉 發 貨 前 已 收 之 貨 款          部  入之歸屬年度,為
                               予買方時,認 分,應先行開立。                    外銷貨物報關日所

                               列收入。         發售現金禮券,憑券兌 屬會計年度或郵政
                                            購貨物者:兌付貨物時 及快遞事業掣發執
                                            開立發 票   (發售 商品 禮 據蓋用戳記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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