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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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之認列與申報查核
(一)營業收入認列時點
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公司收益於確
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
調整分錄。
所得稅法第 22 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
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查核準則第 27 條規定:「凡應歸屬
於本年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
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 『應 收 收 益 』科 目 列
帳」。
(二)收入認列或憑證開立時點之差異
國際會計準則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
查準 15-2
(IAS) 18 限表
收入認列 商品所有權之 買賣業或製造業應於發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
或憑證開 顯 著 (主 要 )風 貨時開立銷售憑證,但 或勞務,其銷貨收
立時點 險及報酬移轉 發 貨 前 已 收 之 貨 款 部 入之歸屬年度,為
予買方時,認 分,應先行開立。 外銷貨物報關日所
列收入。 發售現金禮券,憑券兌 屬會計年度或郵政
購貨物者:兌付貨物時 及快遞事業掣發執
開立發 票 (發售 商品 禮 據蓋用戳記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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