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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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分別被查獲乙及丙分支機構短漏報銷售額,依據財政部規
定,漏稅處罰對象為總機構甲,同一年度違章次數則為二次。
若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可以享有減罰或免罰優惠。例
如,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營業人,縱使總機構採人工申報營業稅,但分支機構採電子申
報營業稅,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報的進項
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比率,符合減罰標準
時,稅捐機關對總機構截處漏稅罰,應減輕或免予處罰。
簡言之,營業稅違章案件處行為罰時,是以實際發生違章
者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處漏稅罰時,若為總分支機構合併申
報營業稅者,即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若為總分支
機構分別申報營業稅者,則以實際發生違章者做補稅裁罰及違
章計次主體,例如分支機構逃漏稅,則罰分支機構。
四、擇一從重處罰
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
罰原則。所謂「擇一從重」處罰,係指營業人違反作為或不作
為義務時,如同時亦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全部,且其處罰之
種類,性質與目的相同者,應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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