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P. 82

度分別被查獲乙及丙分支機構短漏報銷售額,依據財政部規

                      定,漏稅處罰對象為總機構甲,同一年度違章次數則為二次。


                          若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可以享有減罰或免罰優惠。例
                      如,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營業人,縱使總機構採人工申報營業稅,但分支機構採電子申

                      報營業稅,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報的進項
                      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比率,符合減罰標準

                      時,稅捐機關對總機構截處漏稅罰,應減輕或免予處罰。


                          簡言之,營業稅違章案件處行為罰時,是以實際發生違章
                      者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處漏稅罰時,若為總分支機構合併申

                      報營業稅者,即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若為總分支

                      機構分別申報營業稅者,則以實際發生違章者做補稅裁罰及違
                      章計次主體,例如分支機構逃漏稅,則罰分支機構。




                      四、擇一從重處罰


                          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

                      罰原則。所謂「擇一從重」處罰,係指營業人違反作為或不作

                      為義務時,如同時亦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全部,且其處罰之
                      種類,性質與目的相同者,應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