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動補稅、補報免罰之適用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
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
稽徵機關「補繳」並「補報」者補繳之稅款,按日加計利息。
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能獲得免除行為罰與漏稅罰。如涉
及刑事責任者,亦得免除之。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
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
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
明者,免依第 44 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
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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