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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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動補稅、補報免罰之適用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

                        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
                        稽徵機關「補繳」並「補報」者補繳之稅款,按日加計利息。

                        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能獲得免除行為罰與漏稅罰。如涉

                        及刑事責任者,亦得免除之。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

                        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

                        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
                        明者,免依第 44 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

                        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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