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P. 109

1.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設立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

                             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2.  經營零售業務。

                          3.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
                             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4.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憑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

                             票情事。



                        五、依法取得各類憑證



                            企業各項經濟交易活動,如營業活動、投資活動及融資活
                        動,需透過憑證加以記錄、整理、分類,所以,憑證是企業營

                        業活動記錄最重要來源,取得合法憑證格外重要,惟仍應注意

                        下列事項:

                          1.  依交易對象確實取得書有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之

                             發票  (或收據)。

                          2.  銷貨發票品名與進貨品名相同並可供相互勾稽,才可依
                             實表達銷貨成本。

                          3.  銷貨退回及折讓未依法取得憑證者,不予認定,且按銷

                             貨認定之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如同業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