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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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設立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
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2. 經營零售業務。
3.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
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4.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憑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
票情事。
五、依法取得各類憑證
企業各項經濟交易活動,如營業活動、投資活動及融資活
動,需透過憑證加以記錄、整理、分類,所以,憑證是企業營
業活動記錄最重要來源,取得合法憑證格外重要,惟仍應注意
下列事項:
1. 依交易對象確實取得書有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之
發票 (或收據)。
2. 銷貨發票品名與進貨品名相同並可供相互勾稽,才可依
實表達銷貨成本。
3. 銷貨退回及折讓未依法取得憑證者,不予認定,且按銷
貨認定之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如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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