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P. 115
依據財政部令釋規定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及損失,如果
應從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出具的憑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
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
實,而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的情形,就
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會被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
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
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
行於申報書揭露,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
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
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 120 萬元,或占同
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 (含應取得而
未取得憑證部分) 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 10%。
換言之,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摯
發的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
得額的帳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才不會因一時疏忽,而損及盈
虧互抵的權益。除上述外,公司逾期 1 天申報就喪失適用盈虧
互抵的機會,故「差 1 天,差很大」。
※ 盈虧互抵之適用應注意與最低稅負制之搭配。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