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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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令釋規定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及損失,如果

                        應從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出具的憑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
                        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

                        實,而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的情形,就

                        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會被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
                        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

                        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

                        行於申報書揭露,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

                        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
                        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 120 萬元,或占同

                        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  (含應取得而
                        未取得憑證部分)  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 10%。


                            換言之,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摯

                        發的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

                        得額的帳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才不會因一時疏忽,而損及盈
                        虧互抵的權益。除上述外,公司逾期 1 天申報就喪失適用盈虧

                        互抵的機會,故「差 1 天,差很大」。

                        ※  盈虧互抵之適用應注意與最低稅負制之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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