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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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
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
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7. 營 利 事 業 短 報 海 關 退 稅 、 保 險 理 賠 、 銀 行 利 息 收
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8. 營 利 事 業 已 交 付 開 立 銷 貨 發 票 之 貨 品 , 收 入 已 實
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1. 營利事業依進口報單上所載之進口稅及貨物稅先行
列報進貨成本,其後又再依海關核發之「海關進口
貨物稅 費繳 納證 」之進 口 稅及貨 物稅 列報 進貨 成
本,以致重複列報營業成本。
2.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卻以銷貨折讓處理,未於
存貨帳中記載退貨入庫之紀錄,致期末存貨少計而
虛列當年度營業成本。
3. 無進貨事實取具非交易對象之憑證,致虛列營業成
本。
營業費用 1. 營利事業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
目中列 報經 營本 業及附 屬 業務以 外之 損失 ,或 個
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
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
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
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2. 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加
班費及伙食費、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3. 呆帳損失:
a. 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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