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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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
                                     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
                                     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7.  營  利  事  業  短  報  海  關  退  稅  、  保  險  理  賠  、  銀  行  利  息  收
                                     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8.  營  利  事  業  已  交  付  開  立  銷  貨  發  票  之  貨  品  ,  收  入  已  實
                                     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1.  營利事業依進口報單上所載之進口稅及貨物稅先行
                                     列報進貨成本,其後又再依海關核發之「海關進口
                                     貨物稅 費繳 納證 」之進 口 稅及貨 物稅 列報 進貨 成

                                     本,以致重複列報營業成本。
                                   2.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卻以銷貨折讓處理,未於
                                     存貨帳中記載退貨入庫之紀錄,致期末存貨少計而
                                     虛列當年度營業成本。
                                   3.  無進貨事實取具非交易對象之憑證,致虛列營業成
                                     本。

                       營業費用        1.  營利事業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
                                     目中列 報經 營本 業及附 屬 業務以 外之 損失 ,或 個
                                     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
                                     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
                                     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
                                     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2.  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加
                                     班費及伙食費、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3.  呆帳損失:

                                     a.  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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