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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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章 信託業務收入的經營策略
上),及還款的來源 (每月的租金收入)。只要租期比信託期間還長,此項信託
就有自償能力。由於不動產的業主還是可以繼續使用該不動產,且可提早取
得該不動產的價金,做其他投資使用。因此,有許多業主歡迎這種信託業
務。銀行必須完成客觀的評價工作,以決定信託的金額,以後每半年也須再
評價一次,並完成向主管機關的報核工作。目前,我國各銀行的信託部已完
成很多檔的發行的工作,並得到投資人的好評。
由於這些不動產都有使用收益,故基金的收益往往高於一般債券或債券
基金的收益,故有時溢價發行,還買不到。銀行在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時,可以收取保管費。
隨著規模的擴大,與房地產價格的上揚,保管費更是增加,對銀行手續
費的貢獻甚大。
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安全性,乃與房地產的景氣,與中央銀行寬鬆的貨幣
政策,成正相關的變動。若房價持續上漲,那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持有人就有
較大的安全保障。
第 17 節 公職人員財產信託業務
一、應辦理財產信託之人員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
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 (市) 長。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應辦理信託之財產。
二、辦理信託期間
自就 (到) 職之日起 3 個月內,須信託予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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