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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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章  信託業務收入的經營策略



                                        第 15 節  不動產信託



                    信託法第 12 條規定不動產交付信託,其所提供的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

               行,故可有效降低不動產開發之風險。同時,不動產信託具有多種交付類
               型、運用範圍、信託目的等多元化之優點。



               一、不動產信託的需求者


                    1.  不動產之買賣交易,需要以信託維護交易安全者。
                    2.  土地之開發,地主或建商,需要融資而搭配不動產信託者。

                    3.  有保護資產安全需求者。
                    4.  有保持產權之完整需求者。

                    5.  無暇自行管理處分不動產者。
                    6.  有財產傳承子孫的規劃需求者。



               二、容積移轉信託


                    政府在進行都市更新計劃時,為使傳統古蹟不致被毀損破壞,特別針對
               特定區域之特定不動產古蹟,獎勵更新後之容積率可以移轉買賣。都市更新

               興建前將古蹟不動產及整建古蹟建物之工程款交付信託,除可達成都市更新
               目的,又可確保建物更新整建資金無虞。



               三、都市更新信託


                    政府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
               境,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都市更新條例,以進行都市更新。但可能因地主

               人數眾多,意見紛歧整合不易,又因施工期限較長,變數不易掌握,若能運
               用銀行信託機制,可彌補彼此間的不信任及掌握各種突發狀況,本信託是結
               合建商、地主、資金的三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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