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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由於保管業務的競爭非常劇烈,銀行還以降低保管的手續費來爭取,故

               這項業務的利基已逐漸縮小。
                    行政院的國家發展基金為管理其旗下的創業投資,也委請銀行擔任其保
               管人,並支付一定比率的保管費用。




                                第 10 節  台灣存託憑證的保管業務




                    台灣存託憑證  (以下簡稱 TDR)  係由本國銀行擔任存託機構,並於中華
               民國境內所發行之憑證,以表彰存放於國外保管機構之外國發行人發行之有

               價證券。TDR 持有人之權利義務與持有該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投資者相同,所
               表彰之有價證券則由存託機構委託國外當地保管機構代為保管。


               一、存託憑證的股息利之支付


                    當外國發行公司分配股息時,由存託機構將之轉換為本國貨幣支付給

               TDR 持有人;外國發行公司分配股利時,由存託機構按持有人所持有 TDR 表
               彰股票之比例,配發 TDR 單位數給持有人或以調整每一單位 TDR 所表彰外

               國發行公司之股份數額處理;TDR 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時,須委託存託機構
               代為行使。


               二、存託憑證之報酬


                    1.  因兌回或出售存託財產而註銷台灣存託憑證,每一單位台灣存託憑證

                       計收新台幣 0.05 元,惟持有人每筆註銷費用不得低於新台幣 2,500
                       元。

                    2.  發行台灣存託憑證,每一單位台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 0.05 元,惟每
                       筆最低收費標準依各檔存託契約而定。

                    3.  現金分派,每一單位台灣存託憑證以新台幣計收該次分派金額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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