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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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章  信託業務收入的經營策略



                    為讓信託人買到當日均價的股票,銀行可將信託資金分三次買進股票,

               在盤初、盤中與盤末的半小時內買入股票。
                    在信託人離職或退休時,銀行可將股票還給信託人,也可在限價委託下
               賣出股票,以價金支付。銀行即從各種買賣及保有餘額中賺取手續費。

                    這種員工持股信託,各銀行自信託法通過後即開始辦理,惟因有些銀行

               為打進某一集團的企業融資,乃以超低價搶奪員工持股信託業務,致使此項
               業務自始即無利可圖。加上,台灣的公司老闆,對額外加給員工福利,並不
               很認同,故此項業務仍有待推展。




                                     第 5 節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信託業法通過後,銀行也自己自行操作的海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計有
               股票基金、平衡基金與債券基金。由於銀行所能募集的金額有限,又須複委
               託海外的基金公司管理,故此項新的金融商品,以債券基金績效較佳,且不

               易引起投資人的虧損。其他股票型的基金,則因績效比不上原有的海外型基

               金,故基金規模不易擴大,很難大量發行。但是,債券基金的管理費收入,
               低於平衡式基金,更低於股票型基金。
                    銀行發行此項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除可訓練員工的基金操作與管理能力

               外,還可賺取管理費用。若基金規模龐大,其收入也很可觀。




                                     第 6 節  海外指定用途信託



                    國內壽險公司將其部份壽險資金,運用於海外之指定用途上,並以銀行
               為其受託人。此項業務隨著數量的增大,銀行原可賺的豐厚之手續費。但

               是,因為壽險公司的金控公司底下也設有銀行,再加上很多家的銀行也介入
               爭取此項業務,故銀行的管理收益乃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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