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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信託業法第 18 條)



               四、信託契約的報酬與收費較前降低


                    信託業法第 19 條信託契約的第 9 項與第 10 項,即在規範信託的計酬標
               準與費用。

                    第 9 項是規範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第 10 項是規範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目前,信託業的報酬與收費,已較前大為降低。有時為配合營業部門爭
               取優良客戶的授信,常犧牲信託收費,例如員工持股信託、股東大會出席委
               託書的徵求收費,即因此大為降低。

                    有的企業已納入金控公司底下,其兄弟銀行也辦理信託業務,因此要求
               原信託業者必須大降其海外指定用途的信託服務費,不然就轉走業務。銀行

               為了業務量,也只得降低收費。
                    有很多家銀行新開辦信託業務,因此競爭更劇烈,價格競爭便為爭取業

               務的利器。


               五、信託業務習慣上分三大類


                    信託業務主要可區分為三大項,包括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及不動產

               信託等。金錢信託是交付金錢,包括國內外基金銷售、預收款項信託,以及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等。有價證券信託交付有價證券,包括基金的保管、證

               券的簽證、股利節稅、股權確保及股權委託書的徵求等。不動產信託交付不
               動產,包含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不動產投資信託、容積轉移信託、都市更

               新信託、以及不動產開發信託等。
                    本章即依這三大類的順序,說明各種信託業務的經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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