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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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章  信託業務收入的經營策略
























                    信託業務乃是一項賺取手續費  (fee)  的工作,因此很多家銀行都設立信

               託部。可是,信託業務還是集中在幾家銀行。信託業務還未發展的,宜要求
               其幹部加緊學習信託法與信託業法,參加信託證照的考試,並擬訂業務發展

               方略,在短期間內見到開發成效。
                    信託法於 2009 年 12 月修正公佈實施,2012 年 6 月又修正公佈信託業

               法。這二法是信託部業務的基本依據。由於本書是在討論信託業的手續費收
               入,不是在討論信託法與信託業法,故僅詳論其與手續費較有關的部份。




                               第 1 節  信託法有關手續費收入的規定



                    2009 年 12 月修正的信託法計有 9 章 86 條,都對銀行信託業務的經營加

               以詳細的規定。
                    這 9 章依序是總則、信託財產、受益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之

               監督、信託關係之消滅、公益信託、附則。


               一、請求報酬  (信託法第 38 條)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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