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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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二、費用支出 (信託法第 39 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三、信託監察人請求報酬 (信託法第 56 條)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
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第 2 節 依信託業務類組爭取業務與收入
2012 年 6 月修正的信託業法,計有總則、設立及變更、業務、監督、公
會、罰則與附則等 7 章,共 63 條。
各項信託業務,都必須簽訂信託契約。在信託契約中,規定銀行可收取
信託的服務費用 (信託業法第 19 條)。
銀行可依信託業務的分類分設幾個工作小組,由經副理領軍,爭取主要
信託業務,與附屬信託業務。其次,也可依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與不動
產信託等三大項,責成專組負責開發信託業務。
一、信託業經營之主要業務項目
1. 金錢之信託。
2.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3. 有價證券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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