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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二、費用支出  (信託法第 39 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三、信託監察人請求報酬  (信託法第 56 條)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
               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第 2 節  依信託業務類組爭取業務與收入




                    2012 年 6 月修正的信託業法,計有總則、設立及變更、業務、監督、公
               會、罰則與附則等 7 章,共 63 條。
                    各項信託業務,都必須簽訂信託契約。在信託契約中,規定銀行可收取

               信託的服務費用  (信託業法第 19 條)。
                    銀行可依信託業務的分類分設幾個工作小組,由經副理領軍,爭取主要

               信託業務,與附屬信託業務。其次,也可依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與不動
               產信託等三大項,責成專組負責開發信託業務。



               一、信託業經營之主要業務項目


                    1.  金錢之信託。
                    2.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3.  有價證券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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