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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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相關案例解析
甲、乙共同所有一塊 A 地,應有部分各持分二分之一。兩人同時
以 A 地之持分向丙銀行 (抵押權人) 設定抵押權各借款 500 萬元。完成
抵押權登記後並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丁,丁隨後建築 B 屋一棟,丁並
將 B 屋出租與戊。1 年後甲欲將應有部分之土地出售予己並找地政士
完成簽約。乙知悉後,向甲主張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共有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而在此時,地上權人丁及建物承租人戊也同時主
張土地法第 104 條之優先承買權。
Q1:甲若將其土地應有部分未經通知土地共有人乙與地上權人丁及建
物承租人戊逕自移轉登記予己。乙、丁及戊該如何救濟其權利,
有無不同效果?
Q2:又若甲、乙還不出貸款利息經丙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因丁設定地上權且建有 B 屋一棟,並將 B 屋出租與戊,影響應買
人投標意願而無人應買投標,丙銀行又該如何主張其權利,法院
又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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