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135

優先權相關案例解析






                                   甲、乙共同所有一塊 A 地,應有部分各持分二分之一。兩人同時
                              以 A 地之持分向丙銀行 (抵押權人) 設定抵押權各借款 500 萬元。完成

                              抵押權登記後並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丁,丁隨後建築 B 屋一棟,丁並
                              將 B 屋出租與戊。1 年後甲欲將應有部分之土地出售予己並找地政士

                              完成簽約。乙知悉後,向甲主張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共有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而在此時,地上權人丁及建物承租人戊也同時主
                              張土地法第 104 條之優先承買權。

                              Q1:甲若將其土地應有部分未經通知土地共有人乙與地上權人丁及建

                                   物承租人戊逕自移轉登記予己。乙、丁及戊該如何救濟其權利,
                                   有無不同效果?
                              Q2:又若甲、乙還不出貸款利息經丙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因丁設定地上權且建有 B 屋一棟,並將 B 屋出租與戊,影響應買
                                   人投標意願而無人應買投標,丙銀行又該如何主張其權利,法院
                                   又會如何處理?






















                                                                                                 ║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