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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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教練、指導員及課程相關規範
為避免消費者與個人教練、指導員及課程等因缺乏相關規範引起消
費爭議,明定業者提供之教練或指導員及其指導之課程等服務內容應附
於契約內。另外,倘若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本契約
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不過
此時應尊重消費者之選擇權保留本契約。
三、消費資訊公開透明
為避免業者因無限制招募會員而影響健身活動品質,明定業者應該
揭示場所預計招募會員數、現有會員數、場所實際可供消費者使用的總
面積以及最大容留人數等消費資訊。
四、契約到期通知義務
由於健身中心契約多屬長期性,消費者使用一段時間後,容易發生
消費者以為還在契約允許的期間內進行健身活動,但實際契約期限已經
過期,此時產生是否仍需付費繼續使用健身設備,以及是否可視為續約
之爭議。因此,明定契約到期一個月前,業者有通知消費者的義務,如
果未通知使得消費者仍繼續使用業者服務或設備時,不得視為續約行為
且收取費用。
五、轉點規範
為確保消費者權利維護與使用上便利性,明定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
間均可轉換使用業者其他營業場所 (即通稱之轉點),業者如未事先揭露
轉換費用之資訊,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個人教練課程之轉讓則不可收
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