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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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期間:一般為中期放款期限 5 年或 7 年為借款期間,採分期攤

                                還方式為繳款條件。








                                                        審  核

                                 銀行辦理團體消費性貸款案件,按分層授權之權責,一般採
                             分行、區域中心及總行消費金融管理單位等層級審核。


                             1.  分行
                               團體消費性貸款申貸案件在一定件數以內,因個別銀行基於對

                               屬信用貸款之承作權限,因貸放金額不大,多數劃歸分行經理
                               權限。因此,分行經理人及授信主管除按總行規範授信審核制

                               度辦理審核外,並應就授信與徵信經辦員是否確實依內部規定
                               程序受理、徵信、額度訂定與議定授信條件;並對經辦員提陳

                               擬承作授信條件及徵信文件之真實性與合理性,負有依其授信
                               專業知識,客觀與公正審核之責任。

                             2.  區域中心

                               對採徵審、撥貸、對保及簽約作業由銀行區域中心負責 (消費
                               金融業務中心及作業中心),區域中心之 RM (Relationship

                               Manager)  或 AO (Account Officer)  或 ARM (Assistant

                               Relationship Manager)  則為案件由受理至撥貸之重要經辦員;
                               區經理需對案件執行專業之徵、授信審查;區督導並就職司消
                               費金融主管角色,審視前台後送案件之相關文件是否齊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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