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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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1 年 4 月 12 日新聞稿

                                  國人因久坐辦公室缺乏運動習慣,前往健身中心進行運動已成為時下流
                              行之健康風潮,固然過去行政院消保會業已針對亞歷山大健身中心之大型消
                              費爭議事件積極處理,但近年來消費者因為健身中心所發生之消費糾紛種類
                              亦推陳出新,相關消費案件數量逐年遞增,特別影響消費者權益者有:

                                 1.  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權利受有限制;
                                 2.  消費者與個人教練及相關課程之規範不明;
                                 3.  無限額招募會員影響服務品質;
                                 4.  健身契約期限不明;

                                 5.  健身中心禁止消費者轉換使用業者其他營業場所或轉換須收取高額費
                                    用等。
                                  為此,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下稱體委會)  所研擬之「健身中心

                              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將盡速函請體委會依相關法定程序
                              公告實施,最快預計於下個月即可上路實施。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終止契約及退費規範
                                  (一)  為解決業者因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
                                      或經消費者催告改善,仍未改善之情形,除賦予消費者得據此終止

                                      契約,業者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且不得
                                      收取任何費用外,消費者另可請求違約金。
                                  (二)  為解決消費者因發生傷害或疾病等不可回復健康之情形無法繼續使
                                      用健身中心之情形,明定消費者此時可終止契約,業者應辦理退費

                                      並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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