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70

64




                               為 99 萬 5 千元,已超逾彭員月平均收入 4 萬 4 千元之 22 倍金

                               額 (96 萬 8 千元),仍予以承作。












                             (二)健身中心歇業,消費者如何自處:


                             1.  分期付款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的規定,是指
                               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

                               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予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其意義
                               說明如下:

                               (1)  分期付款買賣屬新型的傳銷術,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
                                   特種買賣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2)  契約主體: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3)  付款方式: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

                               (4)  標的物交付方式: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
                                   物予消費者。

                               又同法第 19 條對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亦規定買受人對
                               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
                               何費用或價款。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