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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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是否確實知悉及瞭解其應盡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善盡其還
款義務?抑或借款人是否與鄒員有期約勾串以詐取銀行借款,
債權催理人員均應進行查證,審慎處理各項催理程序之法律關
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12 月 19 日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
有關強化「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功能及銀行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
管理措施之改進建議方案
主 旨:有關 貴會所報如何強化「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功能及銀行
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管理措施之改進建議方案乙案,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12 月 15 日全授消字第 3953 號函。
二、所擬「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
制 (修正草案)」乙案,准予備查。
三、有關銀行應配合採取差別利率之計息方式,對信用狀況不同
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予以不同利率乙節,茲規範如下:
(一) 目前已建立信用評分系統之發卡機構,應在 3 個月內
對所屬持卡人採取差別利率計價方式。
(二) 目前未建立信用評分系統之發卡機構應於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後 3 個月內,擬訂
差別利率計價方式。
(三)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應於 95 年 3 月底前參照美
國 FICO 評分之信用評分制度,建置完成供我國金融業
使用之「信用評分系統」,以供各發卡機構作為判斷
債信狀況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