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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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是否確實知悉及瞭解其應盡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善盡其還

                               款義務?抑或借款人是否與鄒員有期約勾串以詐取銀行借款,
                               債權催理人員均應進行查證,審慎處理各項催理程序之法律關

                               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12 月 19 日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

                              有關強化「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功能及銀行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
                              管理措施之改進建議方案

                              主  旨:有關  貴會所報如何強化「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功能及銀行
                                     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管理措施之改進建議方案乙案,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12 月 15 日全授消字第 3953 號函。
                                     二、所擬「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
                                         制 (修正草案)」乙案,准予備查。
                                     三、有關銀行應配合採取差別利率之計息方式,對信用狀況不同
                                         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予以不同利率乙節,茲規範如下:
                                         (一)  目前已建立信用評分系統之發卡機構,應在 3 個月內
                                             對所屬持卡人採取差別利率計價方式。
                                         (二)  目前未建立信用評分系統之發卡機構應於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後 3 個月內,擬訂
                                             差別利率計價方式。
                                         (三)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應於 95 年 3 月底前參照美
                                             國 FICO 評分之信用評分制度,建置完成供我國金融業
                                             使用之「信用評分系統」,以供各發卡機構作為判斷
                                             債信狀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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