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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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加強信用卡、現金卡利率資訊揭露,請貴會自即日
起於每週五定期對媒體發布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及現
金卡利率,供社會大眾參考。
四、有關金融機構應嚴恪遵守主管機關對債務催收相關規定,嚴
禁暴力或恐嚇討債等不當催收行為乙節,茲規範如下:
(一) 委外催收部分:
1. 銀行辦理委外催收均須依 貴會所訂金融機構應收
債權催收作業委外相關自律規範辦理,且應定期依
貴會所訂相關評鑑項目及評比標準對委外催收機構
辦理評鑑,該定期評鑑並由每半年改為每季辦理,
評鑑結果應公布於貴會網站。
2. 委外催收機構及其聘雇人員如有違反規定,應報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
委託之金融機構應依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
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程序辦法」負連帶責任。
(二) 轉讓資產管理公司 (AMC) 部分:金融機構信用卡及現
金卡之逾期債權暫停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AMC),惟
本規定發布前契約已簽訂者不在此限。
五、有關金融機構如何控管信用風險,避免過度授信或發卡乙
節,規範如下:
(一) 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
戶後之總餘額 (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除以
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惟不溯及既往。
(二) 金融機構為控管債務人之信用狀況及確保債權,需限
制債務人之信用額度者,應以契約明訂,並善盡告知
義務,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三) 各金融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至
少每半年應定期辦理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