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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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關提高信用卡每期最低應繳金額乙節,規範如下:信用卡
                                         當期一般消費之 10%應納入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惟不溯及既
                                         往。
                                     七、有關信用卡辦卡時不贈送辦卡禮、開卡禮乙節,規範如下:
                                         (一)  信用卡行銷時,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
                                             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類似之行銷行為等為訴
                                             求,且不得於辦卡或開卡時,給予贈品或獎品。
                                         (二)  各金融機構禁止於街頭 (含騎樓)  設攤行銷信用卡及現
                                             金卡。

                                     八、以上各節如涉及契約內容之修改,各金融機構應於 95 年 3
                                         月底前完成。
                                     九、各金融機構應確實依  貴會所訂「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
                                         及本函核定事項辦理。違反者,貴會應依自律規範嚴懲;本
                                         會並將視情節,依銀行法及相關法令懲處。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第四組、中央銀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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