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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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軒健身中心為增加收入及固定會員數,要求該中心健身教練向
                                 月繳 5 千元會員兜售促銷升級為兩年期之固定會員,只要第一個月繳

                                 交頭期款 7 千元,餘 23 個月款項僅繳 13 萬 8 千元 (合計支付 14 萬 5
                                 千元),即可由研訓商銀提供零利率分期付款繳納,並即贈送高機能折
                                 疊式腳踏車乙部。
                                     健身中心提供教練行銷之文件及分期付款契約書,均未揭示應付
                                 總費用之年百分率,以使消費者充分瞭解分期付款消費所承擔之實際

                                 利率水準。消費者彭○二 96 年 5 月間在教練說服下,因未能詳為閱覽
                                 購買契約書,而與該中心服務人員簽訂會員權益買賣契約書及研訓商
                                 銀分期付款契約書。簽約後,研訓商銀即將款項撥付予該健身中心。

                                     簽約時,彭員於金融機構無擔保借款餘額為 85 萬元,加計該筆
                                 分期付款總借款 14 萬 5 千元,則彭員於金融機構無擔保借款總餘額為
                                 99 萬 5 千元,已超逾彭員月平均收入 4 萬 4 千元之 22 倍金額 (96 萬 8
                                 千元)。
                                    96 年 12 月底該健身中心突然無預警歇業,致彭員及其他會員無

                                 法至健身中心運動,而銀行債權管理人員不停催款,並寄發存證信函
                                 催促彭員按期還款,彭員感到無奈且心有未甘,而連署其他受害會員
                                 至銀行抗爭。銀行並以彭員等會員已簽訂借款契約,廠商負責人雖已

                                 不知去向,惟銀行為催討已墊付健身中心之全額款項,仍函促彭員依
                                 約按期還款,且告知如未依約償還分期借款,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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