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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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比較孰低者核定之。
(4) 申貸用途如為代償他行「非循環性信用」貸款,實際信用
餘額不論是否增加,借戶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總
餘額 (含本次核貸),應控制不得超逾主管機關規定借款戶
平均月收入之 22 倍;如代償他行屬「循環性信用」貸款
(如:信用卡及現金卡等) 時,則對借款戶於全體金融機構
之無擔保債務總餘額 (含本次核貸),應限縮於借款戶平均
月收入之 22 倍以下,以符授信限額之彈性管理與避免過度
授信。
2. 授信經辦員在核算可核貸額度時,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核貸金額是否超逾主管機關或銀行內部規定之單一授信限
額;或加計已在銀行其他營業單位之借款金額後,是否已
超逾銀行內部規定單一客戶在銀行借款額度上限。
(2) 查證是否為銀行利害關係戶,如經檢視為銀行利害關係
人,則借款戶於銀行消費性貸款不得超逾新臺幣 80 萬元。
條件議定
1. 利率:按銀行內規承作利率,係採固定、機動,抑或按不同時
段混合計息等。
2. 期間:一般以 1 年為借款期限,最長不宜超逾 7 年。對以借新
貸款,償還自己或其關係人在自行舊有貸款者,授信經辦員應
通知徵信人員注意借款戶之還款能力;並研議以原舊有貸款尚
可續借之剩餘年數為新借款期限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