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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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元)  比較孰低者核定之。

                                  (4)  申貸用途如為代償他行「非循環性信用」貸款,實際信用
                                      餘額不論是否增加,借戶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總

                                      餘額 (含本次核貸),應控制不得超逾主管機關規定借款戶
                                      平均月收入之 22 倍;如代償他行屬「循環性信用」貸款

                                      (如:信用卡及現金卡等)  時,則對借款戶於全體金融機構
                                      之無擔保債務總餘額 (含本次核貸),應限縮於借款戶平均

                                      月收入之 22 倍以下,以符授信限額之彈性管理與避免過度
                                      授信。

                                2.  授信經辦員在核算可核貸額度時,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核貸金額是否超逾主管機關或銀行內部規定之單一授信限

                                      額;或加計已在銀行其他營業單位之借款金額後,是否已
                                      超逾銀行內部規定單一客戶在銀行借款額度上限。

                                  (2)  查證是否為銀行利害關係戶,如經檢視為銀行利害關係
                                      人,則借款戶於銀行消費性貸款不得超逾新臺幣 80 萬元。



                                                         條件議定


                                1.  利率:按銀行內規承作利率,係採固定、機動,抑或按不同時
                                  段混合計息等。

                                2.  期間:一般以 1 年為借款期限,最長不宜超逾 7 年。對以借新
                                  貸款,償還自己或其關係人在自行舊有貸款者,授信經辦員應

                                  通知徵信人員注意借款戶之還款能力;並研議以原舊有貸款尚
                                  可續借之剩餘年數為新借款期限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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