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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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 作業應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會員銀行與車商應於合作契約約定,車商對車輛之協尋 (含委外
協尋) 作業應遵守本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車輛協
尋作業委外處理要點」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制度)
一、會員銀行應就策盟車貸業務訂定下列管理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
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包括訂定職掌業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
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
二、會員銀行應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
法」規定之下列事項明訂於與車商合作之契約中:
(一)車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二)車商對策略聯盟業務之經營、管理及客戶之權益不得有不利影響。
(三)車商應恪遵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
費者保護法、金融機構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委外行銷自律規範、本規範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四)車商如違反上述規定,例如將資料洩露、交付或不當運用致損害
客戶或合作銀行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消費者權益保障)
一、會員銀行應於貸款申請書內明確訂定告知客戶有關車輛貸款委外行銷
及車商代為收件等條款,並於貸款契約書內明確訂定告知客戶未來可
能移轉債權之行為及程序等事項。
二、會員銀行應建置並於網站上揭露策盟車貸業務之申訴窗口(含專線電
話等),以利處理客戶諮詢與糾紛申訴。
三、會員銀行應建置客服處理系統,有關客戶申訴或糾紛案件均應逐案紀
錄客戶資料、時間、申訴內容、處理進度、處理結果等,其中應包括
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 (核定程序)
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