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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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保證範圍:包含主債務新臺幣______元暨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
                                    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如契約另有約定保證人之其他
                                    責任,應一併載明於宣告書中)。
                                 會員向保證人宣讀宣告書內容後,應交予保證人簽章,以利釐清雙方權
                                 利義務關係。
                             七、會員辦理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所稱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應於契
                                約或其他書面文件中,提供擔保物提供人自行選擇設定「普通抵押權」
                                或「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亦應一併列選項
                                由客戶自行勾選 (抵押權約款文字建議如附件)。但會員得依客戶選擇抵
                                押權設定之種類,訂定不同授信條件。
                             八、債務人所擔保範圍內債務已完全清償,除有正當理由外,會員應儘速依
                                債務人請求發給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九、會員如有徵提保證人者,應於借款人簽訂契約後,將契約 (或註明「與
                                正本完全相符」字樣及加蓋銀行營業單位戳記之影本)  乙份交付保證人
                                收執。
                             十、會員就銀行法第 12 條之 2 之執行作業:
                                 (一)  會員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提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
                                    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 15 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
                                    此限。
                                 (二)  前款所稱「保證人書面同意」,法條雖未明訂「保證人書面同意」
                                    之形式要件,惟為避免爭議,會員仍應設計單獨之同意書供保證人
                                    填寫及簽章,並由保證人親自填寫保證期間較為妥適。
                                 (三)  借款人如在保證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債務違約者,在會員已對保
                                    證人為審判上請求之情形下,會員得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之
                                    時限,回歸民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個案發生爭議時,會員可循司
                                    法途徑取得最終之決定。
                             十一、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各會員內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準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金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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