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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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述 2 及 5 款計算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
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1. 公司之從屬公司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2. 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3. 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前項所稱公司之從屬公司,其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三) 至若個別金融機構基於內部風險考量,除上開規定範圍
外,亦得自行另訂風險控管機制。
三、次銀行法所稱「同一關係企業」及本會上開所訂「集團企業」
界定範圍中,有關「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
或業務經營者」之認定方式,參照財政部九十年八月八日台財
融 (二) 第九○二○六四三三號函示意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部分參照按期編製之關係企業三書表內容認定。未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部分,則應由企業授信戶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
定,自行填報關係企業資料,並出具切結書。
四、另有關將本案列入貴我雙方業務合作項目乙節,本會將援往例
指派專案小組另行與 貴中心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