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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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單位所核發之薪資證明及其他扣繳憑單替代。個人所得來自境外
者,得以其所得來源地區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發給之最近年度納稅相關
資料、給付單位核發之薪資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財力之文件替代。
(四)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
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
(五)辦理個人授信,應依據授信戶借款用途,確實匡計資金實際需求及評
估償還能力。
對在臺有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除比照前項規定辦
理外,應徵提在臺長期居留證或在臺依親居留證。
對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除比照第 1 項規定
辦理外,應徵提下列文件:
(一)合法入境簽證之大陸地區護照,及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
「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等。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大陸地區往來台灣通行證。
(四)大陸地區薪資證明或所得稅報稅資料等收入文件。
(五)內政部許可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文件。
第 3 項所稱「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係指未持有在臺長期居留證或
在臺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
陸、追蹤徵信
第廿六條
對於授信戶之追蹤徵信依各會員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廿七條
辦理追蹤徵信之結果應即通知相關單位。
柒、徵信報告
第廿八條
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
徵信報告為授信審核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信案件於
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
第廿九條
徵信報告內容必須簡潔明晰前後一致。
第三十條
徵信報告篇幅較長者,應於首端另備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