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6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416

410




                             第十九條
                               個人授信應檢送授信戶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表及 (或)  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徵信單位對於徵信資料之修正或補充,得通知營業單位或逕洽客戶辦理。
                             第廿一條
                               企業授信戶得由營業單位洽索其各關係企業之有關資料,併送徵信單位參
                               考。

                                                     伍、徵信範圍
                             第廿二條
                               企業授信案件之徵信範圍如下:
                               (一)授信業務
                                  1.  短期授信:
                                    (1)  企業之組織沿革。
                                    (2)  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 (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3)  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
                                    (4)  業務概況 (附產銷量值表)。
                                    (5)  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 (含本行及他行)。
                                    (6)  保證人一般信譽 (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7)  財務狀況。
                                    (8)  產業概況。
                                  2.  中長期授信:
                                    (1)  週轉資金授信 (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第
                                       1 目規定外,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增加償還能力
                                       分析。
                                    (2)  其他中長期授信:除第 1 目規定外,另增加建廠或擴充計畫
                                       (含營運及資金計畫)  與分期償還能力分析。
                                  3.  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或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簡化如下:
                                    (1)  短期授信:
                                       企業之組織沿革。
                                       ②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 (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③產銷及損益概況。
                                       ④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 (含本行及他行)。
                                       ⑤保證人一般信譽 (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