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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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徵信人員應依誠信公正原則,辦理徵信工作。

                                                     參、徵信程序
                             第八條
                               客戶申請授信時,由營業單位索齊資料後,移送徵信單位辦理徵信。
                             第九條
                               為謀徵信工作迅速完成,徵信單位對於經常往來客戶,得事前主動索齊資
                               料,辦理徵信。
                             第十條
                               為爭取優良廠商,徵信單位亦得主動蒐集資料辦理徵信,並將結果通知相
                               關單位參考。
                             第十一條
                               聯合授信案件之徵信工作,倘經參加銀行自行評估主辦銀行提供之聯合授
                               信說明書內容,認已涵蓋其所需之徵信資料及徵信範圍者,得將聯合授信
                               說明書作為徵信報告,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用之。
                             第十二條
                               徵信單位辦理徵信,除另有規定外,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
                             第十三條
                               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單位得配合營業單位派員實地調查。
                             第十四條
                               各會員間宜加強聯繫,以掌握客戶營運動態,必要時得與較具規模之專業
                               徵信機構密切聯繫。

                                                     肆、徵信資料
                             第十五條
                               徵信工作所需資料,由營業單位於接受客戶申請時一併索齊,資料不齊而
                               未依限補齊者,不予辦理徵信。
                             第十六條
                               企業授信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一)授信業務
                                  1.  短期授信:
                                    (1)  授信戶資料表。
                                    (2)  登記證件影本。
                                    (3)  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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