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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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並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國家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業務除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並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外,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員不得受理公司組織之企業以其本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質押授信。
                                  (二)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單位
                                    查詢該標的股票設質情形,以瞭解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及該公司全部股票之質押比率,作為核貸參考。
                                  (三)股票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 10%之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人
                                    (係指上述對象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為準,
                                    下同)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設質比率超過 50%時 (上述對象及其利害關
                                    係人資料暨持股設質比率,以撥貸前一天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為
                                    準),依金管會 95.12.29 金管銀 (六)  字第 09560006200 號函規定,會
                                    員對渠等再以其持有該公司股票申請質押授信者宜審慎辦理。
                                  (四)會員對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 10%之大股
                                    東與其利害關係人 (上述對象及其利害關係人資料,以撥貸前一天公
                                    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為準)  以該公司股票為擔保品辦理股票質押,
                                    其擔保品之放款值,依金管會 95.12.29 金管銀 (六)  字第 09560006200
                                    號函規定,如欲超過鑑估值 6 成者,授審單位應提出具體徵信評估報
                                    告意見,並提董事會討論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須經在台負責人核定)。
                                  (五)會員受理股票發行公司授信申請案件時,應參酌該公司股票質押之情
                                    形,一併進行評估。
                                第廿七條之一
                                  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應注意評估其交易正當性、合理性;對同一買
                                  方 (或承保之承購商或信用保證機構)、同一賣方 (有預支價金者)  由會員
                                  自行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第廿七條之二
                                  會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對已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人民及企業辦理授
                                  信,其中擔保放款之核貸成數原則上不得優於適用相同利率期間、融資用
                                  途、擔保品條件之國內客戶。惟會員如與借款人已有長期往來關係,且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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