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9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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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授信覆審追蹤工作,除承辦授信人員所提出應予追蹤管理之事項外,並循
下列各款實施:
(一)直接授信應查核其資金實際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對中、長期放
款或經核准轉期之授信戶,應責成其就財務、業務及原計畫之進度按
期填報並作必要之查核。
(二)配合交易行為之週轉資金貸款應追蹤查核其交易行為是否實在。
(三)對約定分期償還之企業授信,應隨時查核其產銷情形及獲利能力。
(四)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應注意買方之付款是否有嚴重逾期現象。
第卅二條
覆審人員發現授信戶有未依申貸用途或計畫使用放款、執行申貸計畫有偏
差不實情事、有違約異常徵兆,或其他有礙債權確保之虞等情形時,應即
追查原因,提出檢討,必要時應研議債權保全措施。
柒、逾期處理
第卅三條
會員對授信逾期案件、催收款項及呆帳之處理,應依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自
行訂定。
第卅四條
授信逾期案件應積極催討,未獲清償者,應依規定轉列催收款項,並繼續
設法催收,經評估收回無望者,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對已轉列呆帳者,
仍應隨時注意各債務人之經濟情況及償債能力,伺機追償。
第卅五條
會員對授信資產品質應覈實評估,並適當提列備抵呆帳,以強化經營體
質。
捌、授信檔案
第卅六條
授信資料應依法令規定予以保密,並設置檔案妥善管理;對授信戶個人資
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等,並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有關法令,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