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6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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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三條
                               會員對擔保品之審核及估價應審慎辦理,其估價並應參照時值、折舊率及
                               銷售性,覈實決定。
                             第廿四條
                               會員對准貸之授信案件,應依據授信戶資金用途覈實撥付,其撥付應以撥
                               帳方式為之,不得以現金直接撥付,必要時得約定逕撥付其計畫所預定受
                               款人。其須配合自有資金運用者,應監督授信戶配合運用。


                                                     伍、風險管理
                             第廿五條
                               會員辦理授信業務,應瞭解行業消長趨勢,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將資金作
                               合理分配,並注意風險管理,其相關風險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關法規自行
                               訂定。
                             第廿六條
                               會員辦理授信業務,不論採何種方式定價,或對任何授信客戶 (包括公營
                               事業或政府機關),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貸放利率,宜考量市場
                               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及合理利潤等,訂定
                               合理之放款定價。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得將授信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放
                               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
                               前項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銀行其他
                               金融業務往來收益 (例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授信關係戶創
                               造之收益等。
                               會員承作授信個案時,如納入放款定價減項因素,應敘明減項事由,並於
                               核定授信條件前進行損益分析。
                               會員應訂定放款定價減項因素及調整幅度暨核定權限之內部規範,作為授
                               信單位辦理之依據,且應建立內部定期彙整陳報及檢討機制,並納入內部
                               控制及內部稽核。
                             第廿七條
                               會員對授信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
                               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授信等宜加強評估其授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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