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408

402




                               款人無逾期還款紀錄者,得不在此限。另對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遵循「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
                               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會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辦理授信,除依前項前段
                               規定原則辦理外,宜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徵提擔保品為原則。
                               (二)以營運週轉、購置在台資產或參與公共工程融資為主要借款用途。
                               (三)必要時得徵提大陸母公司 (總公司)  及在臺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
                                  營運、財務資料,以審視公司營運狀況有無重大變化。
                             第廿八條
                               辦理企業授信,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暨相關自然人
                               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並應徵提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資料表及公開
                               發行公司之關係企業三書表,以瞭解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整體之財務資
                               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其相關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
                             第廿九條
                               會員應經常檢討各項授信辦理成果,必要時得選擇若干授信金額較大之企
                               業,就其產銷、營運及外匯收支及所屬產業趨勢等情形,詳為分析。


                                                     陸、覆審追蹤
                             第三十條
                               會員應於授信案件貸放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重點在瞭解授信戶
                               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畫妥善運用,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其他約定事項,重
                               要授信個案如有實際需要,應辦理實地覆審。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
                               關法規自行訂定。
                               會員應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相關規定
                               由會員自行訂定。
                               辦理授信覆審,其覆審人員不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信案件,每一授信案件
                               經辦理覆審後,應編製覆審報告。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