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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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無逾期還款紀錄者,得不在此限。另對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遵循「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
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會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辦理授信,除依前項前段
規定原則辦理外,宜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徵提擔保品為原則。
(二)以營運週轉、購置在台資產或參與公共工程融資為主要借款用途。
(三)必要時得徵提大陸母公司 (總公司) 及在臺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
營運、財務資料,以審視公司營運狀況有無重大變化。
第廿八條
辦理企業授信,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暨相關自然人
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並應徵提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資料表及公開
發行公司之關係企業三書表,以瞭解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整體之財務資
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其相關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
第廿九條
會員應經常檢討各項授信辦理成果,必要時得選擇若干授信金額較大之企
業,就其產銷、營運及外匯收支及所屬產業趨勢等情形,詳為分析。
陸、覆審追蹤
第三十條
會員應於授信案件貸放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重點在瞭解授信戶
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畫妥善運用,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其他約定事項,重
要授信個案如有實際需要,應辦理實地覆審。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
關法規自行訂定。
會員應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相關規定
由會員自行訂定。
辦理授信覆審,其覆審人員不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信案件,每一授信案件
經辦理覆審後,應編製覆審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