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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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董監事名冊影本。
                                       (5)  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6)  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7)  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8)  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9)  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10)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2.  中長期授信:
                                       (1)  週轉資金授信 (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
                                          除第 1 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 (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
                                          進口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下同)  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加送
                                          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2)  其他中長期授信:
                                          除第 1 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加送
                                          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建廠進度表、營運計畫、現金流量
                                          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3.  其他授信: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1.  賣方:為充分瞭解申請客戶之概況,仍應索取上述相關之基本資
                                       料,惟:
                                       (1)  作無預支價金業務時,得不索取。
                                       (2)  買方有承諾付款時,得酌情索取。
                                     2.  買方:
                                       (1)  買方風險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  或信用保證
                                          機  構移轉風險者:應取得買方之相關資訊或外部評等報告。
                                       (2)  買方風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  或信用保證機
                                          構  移轉風險者:應蒐集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信用保證機構之相關
                                          資訊或外部評等報告。
                                  會員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在臺子公司授信,其應索取基
                                  本資料,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會員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在臺分公司或辦事處授信,其
                                  應索取基本資料,除比照第 1 項規定辦理外,另為瞭解大陸地區總公司之
                                  營運情形,必要時得另徵提其大陸總公司之財務、金融機構授信往來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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