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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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長期授信:除第 3 目第 (1) 細目規定外,另增加行業展
望。建廠或擴充計畫 (含營運計畫)。
(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1. 賣方:如有預支價金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但如屬無預支價金或
買方有承諾付款時,得酌情辦理。
2. 買方:
(1) 買方風險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 或信用保證
機構移轉 風險者:法令規範許可及資料可搜集之狀況下,應儘
量依前款短期授信之徵信範圍及交易付款習慣等,對買方進行
評估。
(2) 買方風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 或信用保證機
構移轉風險者:應蒐集 IF 及信用保證機構之公開資訊或信用評
等報告,評估其財務結構及可承擔風險之程度。
第廿三條
前條所列範圍各會員仍得依其業務需要或個案情形酌予增減。
第廿四條
辦理財務分析前,如個別企業會計科目依其內容性質而有修正之必要者,
得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訂頒之財務會計準則予以調
整重編。
第廿五條
個人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如下:
(一)徵信單位對於個人資料表所填經營事業,及土地、建物欄內容,應逐
項與其有關資料核對,並應查明授信戶財產設定他項權利及租賃情
形,必要時並將其證件資料影印存卷。
(二)徵信單位對於個人授信案件,應查詢授信戶及保證人存借 (含保證)
往來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
(三)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
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與下列文件之一進行核對:
1. 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
額通知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
2. 附回執聯之二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
3. 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
4. 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各類所得歸戶清單。
前述各項文件資料,授信申請人如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得以給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