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9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419

413




                                第卅一條
                                  徵信報告一經核定,除係筆誤或繕校錯誤者外,不得更改,其有再加說明
                                  之必要時,得另補充說明之。

                                                        捌、徵信檔案
                                第卅二條
                                徵信資料應加整理,保持完整。
                                第卅三條
                                  徵信資料應依客戶別單獨設卷,並應依資料先後及資料性質整理歸檔。
                                第卅四條
                                  徵信檔案為機密文件,管理檔案人員應負責妥善管理,除經辦工作人員
                                  外,非經主管核准,不得借閱。
                                  授信戶已清償銷戶者,其徵信檔案仍應妥予整理保管,並訂定適當之保存
                                  期限。

                                                        玖、徵信表格
                                第卅五條
                                  授信戶資料表及其他徵信表格由本會訂定統一格式。但會員如另有需要,
                                  得自行訂定。

                                                        拾、權責範圍
                                第卅六條
                                  徵信人員應對所作之徵信報告,就徵信當時狀況及其所能知悉之事項負其
                                  責任。
                                第卅七條
                                  凡依本準則、各會員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所作之徵信報告,事後雖發現瑕
                                  疵,應免除其責任。

                                                         拾壹、附則
                                第卅八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各會員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辦理。
                                第卅九條
                                  本準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