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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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審核及撥貸
                                第十八條
                                  會員對授信案件審核之作業程序應製作流程圖,標示於營業場所。對審核
                                  結果不論核准與否應迅予通知客戶。
                                第十九條
                                  辦理授信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未經辦理徵
                                  信者,不應核貸。
                                  辦理消費者貸款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徵信外,並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申請人之親屬代償註記,作為核貸之參考。
                                第二十條
                                  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
                                  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
                                  核原則核貸之。
                                第廿一條
                                  授信戶依規定所提供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應作為授信審核之重要
                                  依據。對會計師簽發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之授信申請案件,應瞭解
                                  並註明其簽發之原因。對會計師簽發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之授信申請案件,若參酌其他因素准貸時,應加強後續覆審追蹤。
                                第廿二條
                                  授信戶為法人者,得免徵董 (理)  監事連保,惟須提供董 (理)  事會同意
                                  借款之決議、授權書或已訂有授權條款之章程。如以本金融機構之定期存
                                  款質借,並由金融機構將放款撥入該法人之存款戶內,得酌情准其免予提
                                  供。
                                  依本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
                                  信業務要點」規定對在臺無住所外國法人辦理之新臺幣授信,得不受前項
                                  前段之限制,但應提供外國法人出具同意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借款及設定
                                  擔保物權之授權書。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
                                  定,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在臺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
                                  授信,應比照第 1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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