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4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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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貼現
                               (四)透支
                               (五)出口押匯
                               (六)進口押匯
                               (七)其他週轉金貸款
                             第十三條
                               所稱資本支出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改良其營運所
                               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為目的,
                               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資本支出貸款係寄望以企業經營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利潤、提列之
                               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第十四條
                               所稱消費者貸款,謂會員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
                               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消費者貸款係寄望以借款人之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得扣除生
                               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作為其還款財源。
                             第十五條
                               所稱間接授信,謂會員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
                               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
                               信行為。
                             第十六條
                               所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謂會員承購客戶 (以下稱賣方)  因買賣契
                               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得對應收帳款債務人 (以下稱買方)  請求於
                               一定清償期間給付一定金額之應收帳款債權,並承擔買方之信用風險。
                             第十七條
                               本準則所列授信類別之相關定義及說明,除前列規定者外,其餘授信類別
                               之說明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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