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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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簽訂車輛貸款契約,銀行應派員或依下列程序辦理契約簽署作業:
一、車商與客戶辦理銀行車輛貸款之契約簽署時,簽約及檢驗身分程序應
錄影存證後,提供銀行保存,銀行並應親自或以電話方式確認客戶身
分及申貸內容。
二、會員銀行以電話逐案與客戶確認身分及申貸內容,須建置專用系統,
紀錄以電話確認身分及申貸內容之日期、時間及結果,通聯紀錄亦應
設置錄音設備存檔妥善保存。
三、會員銀行應就前二款相關作業訂定內部管理規範,作為辦理之依據。
其中有關錄影及錄音存檔保存期限,至少為貸款期限結束後 5 年。
第六條 (審核撥貸及風險管理)
一、會員銀行得採預設專案承作條件方式委由車商初步篩選客戶。
二、車商篩選後轉送會員銀行之案件,會員銀行應逐案執行徵審批覆作
業,最後應由會員銀行決定是否核貸。
三、會員銀行應建立策盟車貸專案管理額度之核准依據及風險控管機制。
四、會員銀行負責風險管理之單位或其他適當單位應對風險管理制度進行
定期評估。
第七條 (聯徵資料使用範圍)
一、會員銀行經客戶之書面授權,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
稱聯徵中心)查得之客戶資料,僅限於會員銀行內部徵信使用,不得
提供車商使用。
二、車商如有對客戶徵信審核必要時,會員銀行得以自行評估之客戶信用
評分或信用評等資料提供車商參考。
第八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
一、會員銀行應要求車商受理客戶申貸時,須先填寫會員銀行貸款申請書
及聯徵中心信用資訊查詢同意書,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會員銀行應依聯徵中心要求會員機構訂定之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
點規定之程序,確認資料文件無誤後,始得進行查詢客戶於聯徵中心
之信用資料。
三、因應會員銀行得移轉已發生延滯或借款人有其他信用瑕疵情事之車貸
債權予車商,會員銀行應與客戶於貸款契約書內約定銀行得將相關資
料提供予受讓人 (或擬受讓人) 之車商,但不包括聯徵中心相關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