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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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作不實廣告。
                                  三、應對客戶資料嚴守秘密,不得外洩。
                                  四、不得偽 (變)  造客戶資料。
                                  五、不得將受託事項複委任其他機構代為處理。
                                  六、不得將所承接之業務交由未符合會員銀行規範資格之聘雇人員推廣。
                                  七、不得與地下錢莊等不法集團有勾結行為。
                                  八、受託機構應向客戶忠實說明貸款條件相關權利義務。
                                  九、受委託機構之營業場所必須有明顯招牌。
                                  十、受委託機構之營業場所必須明顯標示所合作之會員銀行名稱。
                                  十一、會員銀行對於受委託機構執行業務所需要之相關人員名片、海報、
                                       廣告、文宣、促銷活動等,均應事先審核並以書面同意。
                                  十二、委外行銷人員進行面對面行銷推廣時,應主動表明所代表之會員銀
                                       行,不得一次推廣多家會員銀行之貸款項目。
                                  十三、委外行銷人員應於固定場所執行業務。
                                  十四、受委託機構及委外行銷人員除會員銀行以書面核准之約定項目外,
                                       均不得擅自使用印有會員銀行名稱、地址或商標、服務標章之名
                                       片。
                                  十五、受委託機構應規範其行銷人員推廣案件於收件時,應將申請人已簽
                                       名之相關申請書表影印 (複寫)  一份予申請人;另須在申請人所附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加蓋『限申請 ΟΟΟΟ (銀行)  ○○貸款』字樣之
                                       專用章,並由申請人於該影本簽名確認。
                                  十六、受委託機構應規範其行銷人員於申請人遞送申請書時主動掣發收
                                       據,該收據應含有收件內容、收件人員姓名、會員銀行之名稱與聯
                                       繫窗口等資訊。
                                  受委託機構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會員銀行應與受委託機構終
                                  止委任契約,並立即將其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第十條
                                  會員銀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訂定完整之作業規範及品質控管方式。
                                第十一條
                                  為確保委外行銷人員任用之品質,受委託機構負責人與業務執行經理人,
                                  應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曾犯有暴力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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