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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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
                                  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受委託機構違反前項規定致會員銀行與該受委託機構終止契約者,會員銀
                               行應立即將其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為符合第一項各款之規定,受委託機構應提供會員銀行相關切結書、聲明
                               書及當事人同意會員銀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本人資料之
                               同意書。
                             第十二條
                               會員銀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與所屬人員對於有關會員銀行業務及客戶資料
                               均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向他人出售、洩漏或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肆、保密管理
                             第十三條
                               受委託機構於聘用委外行銷人員時,應取得其書面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及會員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會員銀行向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前,應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受委託機構不得聘雇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信用不良紀錄之人
                               員。
                             第十四條
                               會員銀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所屬人員不得代轉未經客戶同意申請之貸款;
                               委外行銷人員並應落實與客戶確認申辦貸款無誤後,才可進行代轉送件作
                               業。
                             第十五條
                               會員銀行應該要求受委託機構所屬委外行銷人員對外推廣時應配帶識別證
                               或名牌,並注意服裝儀容。
                             第十六條
                               會員銀行應嚴格要求受委託機構恪遵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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