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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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受委託機構僅得對客戶提供相關申請書表、說明貸款條件相關權利義務
                               (包括可能負擔費用、撥款方式及對象、應檢附申請資料文件等)  、代收轉
                               貸款申請案件,惟不得辦理客戶信用查詢等徵信工作。
                             第七條
                               會員銀行評選之受委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之合法公司。
                               二、受委託機構資本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並繳交新臺幣 30 萬元以
                                  上之保證金。
                               三、受委託機構對於所承接業務之實際負責人應具備二年以上之管理業務
                                  經驗。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須與會員銀行委外行銷事項相符合。
                               五、無信用不良紀錄。
                               六、受委託機構不得使用金融機構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機構之名
                                  稱。
                               七、受委託機構應無違反本自律規範第九條第一至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一
                                  條第一項之情事。
                             第八條
                               會員銀行於評選受委託機構時,應取得其書面同意會員銀行得向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信用資料及其受委託資料,並同意會員銀行將委
                               託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
                               會員銀行應將受託機構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其資料範圍
                               應包括:
                               一、基本資料。
                               二、契約簽訂日期。
                               三、停止委託日期。
                               四、停止委託原因。。

                                           參、受委託機構負責人及聘雇人員之管理
                             第九條
                               會員銀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及委外行銷人員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得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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