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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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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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會員銀行應自行訂定委外作業稽核辦法,定期與不定期稽核,以確保受委
                                  託機構符合法令要求,並做成查核紀錄備查。
                                第十八條
                                  當委外作業涉及資料 (媒體)  轉移者,會員銀行應明訂嚴謹之轉移程序並
                                  留下紀錄。
                                第十九條
                                  會員銀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妥善保管委外業務之相關文件(媒體)或物品,
                                  並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會員銀行之委外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外事項及內容。
                                  二、受委託機構應遵守之法令條款。
                                  三、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內部考核,受託
                                     事項如有履行不能、履行困難、或履行困難之虞者,對於會員銀行負
                                     有立即通知之義務。
                                  四、會員銀行於必要時 (包括主管機關命其終止或解約)  得於事前通知受
                                     委託機構後終止契約。
                                  五、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會員銀行名義受託處理事項。
                                  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等主管機關及會員銀行要求提
                                     供資料或進行金融檢查時,受託機構應予配合。
                                  七、受委託機構違反本自律規範或違反保密規定之相關罰則標準。
                                  八、受委託機構應遵守保密義務及契約約定並繳交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之
                                     保證金。
                                  九、受委託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應立即終止委託契約之事由。
                                  十、受委託機構違反本自律規範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關規定時
                                     應負之法律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會員銀行應建立受委託機構及委外行銷人員行銷據點之控管機制,控管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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