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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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開發案件採用信託機制之原因,除在土地所有權人眾

                                多及產權複雜時,可藉由信託機制將產權統一移轉予受託人,增
                                強建商及地主間之信任度,並賦予土地充分利用契機外,依據信

                                託法第 8 條、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
                                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而消滅;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

                                於其遺產,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且信託
                                財產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故具有隔離繼承及債權追索之效果,得

                                避免開發中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委託人破產、死亡或遭第三人
                                查封而影響案件之進行,可大幅降低傳統建案地主及建設公司興

                                建期間遭受強制執行之風險,有效提高工案興建完成之可能性。
                                    本章將分就銀行承作建築融資及搭配不動產信託業務之建築

                                融資案件,舉例探討目前銀行承作該二類型案件之實務做法,並
                                就建置信託商品後,對授信案件究是具加分效果,抑或增加債權

                                擔保迷失與風險,期能由案例中引導讀者朝向下列學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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