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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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透過信託業與相關參與者簽署信託契約者,約定將開發基地、
建物 (包含興建中建物) 及相關興建資金 (承購者自備款項、保證
金、銀行建築融資、買方繳納價金等) 等信託移轉予信託業擔任
受託人,負責不動產開發案之運作。
在承作建築融資情形下,不動產信託多由融資銀行擔任受託
人並開立信託專戶,以控管興建資金;並在興建期間由信託專戶
支付各項工程款項,以確保興建資金專款專用。如就融資銀行而
言,依工程進度撥款存入信託專戶,控管資金流向,可避免建設
公司挪用資金,保障工程所需資金;且融資銀行於辦理信託登記
前,會將開發案之土地以原地主為義務人,辦理抵押權設定做為
融資擔保,透過信託機制更能確保融資款項受優先清償,建設公
司亦較容易取得融資貸款。就承購戶而言,繳納之價金直接存入
信託專戶,由受託人管理,亦得確保其價金運用於建物興建,避
免遭建商挪用。
因此,不動產信託得確保承購戶、地主及建設公司權益,提
高一般民眾購買預售屋意願,甚至提高融資銀行承作建築融資的
意願,對促進不動產開發市場有極大幫助,對我國土地利用及區
域經濟發展亦有其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