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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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核


                                    銀行辦理申請人 (即進口廠商)  申請開發進口信用狀及進口

                                墊款額度時,其分層授權之權責,一般可分為分行及國外部 (或
                                外匯指定分行);進口墊款部分,則依銀行一般授信授權規定辦

                                理,依其權責於審核作業上應予注意事項為:

                                1.  分行

                                  (1)  一般申請人申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之墊款,所負授信風
                                     險較即期信用狀為大,分行應詳予徵信,以確保債權。

                                  (2)  分行辦理墊款時,應注意申請人進口物資與其營運是否有
                                     關;亦即注意申請人營運狀況及進口物資加工與出售情

                                     形,以避免資金遭申請人流用或重複融資。
                                  (3)  分行受理借款人申請撥貸時,應徵取授信動用申請書、借

                                     據連同借款人自備結匯款劃收報單及結匯有關文件,並寄
                                     送國外部 (或外匯指定分行),憑以辦理貸款及結匯手續。

                                  (4)  對開發進口即期或遠期信用狀之授信,一般又可於原核准
                                     額度及條件範圍內,改貸或續貸新臺幣放款,其貸放金額

                                     應在信用狀贖單結匯本金金額範圍內辦理,新臺幣放款作
                                     業手續及其適用利率均適用一般短期 (擔保)  放款規定辦

                                     理。而辦理改貸新臺幣放款時,申請人應先辦理進口贖單
                                     結匯,清償原貸放進口信用狀墊款,且自國外押匯日至進

                                     口贖單結匯日止之利息應請借款人同時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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