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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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銀行辦理申請人 (即進口廠商) 申請開發進口信用狀及進口
墊款額度時,其分層授權之權責,一般可分為分行及國外部 (或
外匯指定分行);進口墊款部分,則依銀行一般授信授權規定辦
理,依其權責於審核作業上應予注意事項為:
1. 分行
(1) 一般申請人申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之墊款,所負授信風
險較即期信用狀為大,分行應詳予徵信,以確保債權。
(2) 分行辦理墊款時,應注意申請人進口物資與其營運是否有
關;亦即注意申請人營運狀況及進口物資加工與出售情
形,以避免資金遭申請人流用或重複融資。
(3) 分行受理借款人申請撥貸時,應徵取授信動用申請書、借
據連同借款人自備結匯款劃收報單及結匯有關文件,並寄
送國外部 (或外匯指定分行),憑以辦理貸款及結匯手續。
(4) 對開發進口即期或遠期信用狀之授信,一般又可於原核准
額度及條件範圍內,改貸或續貸新臺幣放款,其貸放金額
應在信用狀贖單結匯本金金額範圍內辦理,新臺幣放款作
業手續及其適用利率均適用一般短期 (擔保) 放款規定辦
理。而辦理改貸新臺幣放款時,申請人應先辦理進口贖單
結匯,清償原貸放進口信用狀墊款,且自國外押匯日至進
口贖單結匯日止之利息應請借款人同時付清。